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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“婚纱照”见报影楼侵犯肖像权? 2005-9-9

2005-09-09发布     上传用户:木生
    17岁的小菊(化名)在某摄影公司拍的婚纱照,被该公司作为广告刊发在某媒体上。小菊的父亲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这家摄影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摄影公司赔偿小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,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。 

    据小菊称,今年1月,17岁的小菊和同学一起到贵州某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拍照,摄影师给小菊拍了二十多张照片。1月10日,该公司未经小菊同意,便将其照片刊登到媒体上,小菊家的亲朋好友纷纷打电话到家中问:“小菊才17岁,怎么就结婚了呀?!”弄得家人十分尴尬。

    摄影公司则认为,小菊系该公司聘请的摄影模特,所发布的照片是经其同意并支付了报酬的,故未侵犯小菊的肖像权。

    云岩区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11月,小菊经模特杜某介绍到该摄影公司拍照,并由该公司指派的男模特与小菊共同拍摄婚纱照一组。今年1月10日,公司将其中一张作为广告刊登在了某媒体上,并注明了“上期女模特小菊”。法院认为,小菊虽系未成年人,但其在拍照时已年满16岁,其所学专业为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,故应具备对接受摄影公司为其拍照的商业用途基本认知的能力。小菊在拍摄婚纱照后并未向公司付费。其应当知道拍照行为不是普通消费者到该公司的一种消费行为,而是作为商业用途。尽管公司未经小菊同意,用小菊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广告,侵犯了其肖像权,但小菊明知其商业用途而接受拍照,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故判决摄影公司登报向小菊公开道歉,并一次性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    一审判决后,摄影公司以杜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,小菊经过专业培训,一直以专业模特身份参加各种表演,应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拍照就是作为商业用途等理由提出上诉。

    目前,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,近日将作出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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